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承担沈阳经济区(营口)工作办公室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及新增加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信息产业局和原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负责全市工业发展战略、稀土行业发展工作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服务业管理的相关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员会。
(五)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提出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国外债务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市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审核、申报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型区域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沈阳经济区发展、沿海经济带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和全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十一)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承担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划、计划;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交通战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价格、收费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原则、作价办法;提出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四)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分析预测居民消费价格变化趋势并提出调控意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稳定物价;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负责监测主要副食品价格、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服务收费变动情况,及时进行价格预警预报并提出控制建议。
(十五)起草价格、收费标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反价格垄断的调查工作;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十六)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的调价方案;贯彻落实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省委托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并实施听证制度。
(十七)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负责价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十八)组织对全市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的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以及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承担省委托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调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承担辖区内有关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工作和价格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质认定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联系方式
办公室:0417-2998537
传真:2998539
国民经济综合科:2998549
固定资产投资科:2998511
农村经济发展科:2998557
工业经济发展科:2998541
能源交通科:2998551
经贸流通科:2998545
对外经济贸易科:2998529
社会事业发展科:2998533
资源环境科:2998555
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2998525
高技术产业发展科:2998547
体制改革科:2998507
信息产业科:2998371
重点项目办公室:2998559
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2998565
信息中心:2998435